一、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不同情形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情况,按一年计算;对于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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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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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9条,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40条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 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在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图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