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自2021年5月20日起,对于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金标准被确定为每日373.10元。这一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国家统计局2021年5月19日公布的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7379元,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这一新标准执行。
回顾过去,我们可以发现国家赔偿标准一直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以下是2017年至2020年的国家赔偿标准一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自2017年5月31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当时公布的2016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67569元计算得出的。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调整标准,自2018年5月16日起,赔偿金标准提升为每日284.74元,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到了2019年,赔偿金标准进一步提高,自2019年5月15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15.94元。这一标准是基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82461元计算得出的。
而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调整赔偿金标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46.75元,这是基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计算得出的。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而不断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图片:国家赔偿标准历年变化示意图)
来源:四川观察sc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