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盛开、夏理想等开发、利用“钓鱼网站”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
(2017)参阅案例2号
裁判摘要
行为人开发“钓鱼网站”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行为人利用他人开发的“钓鱼网站”,骗取受害人手机等通信设备的电子账号、密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利用他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受害人通信设备账号、密码等信息,锁定受害人的通信设备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应按照从一重原则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至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罪行及其处罚。
公诉机关: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 蔡盛开,男,1989年7月3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海丰县海城镇海珠社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夏理想,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阚疃镇程楼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周亮,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无业,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张迪,男,1997年1月25日出生,无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祖楼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刘仲昊,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建湖县近湖镇。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将上述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他们犯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蔡盛开、夏理想、周亮、张迪、刘仲昊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蔡盛开开发了“紫缘管理系统”并供人使用,被告人夏理想、周亮、张迪分别租用该系统骗取他人手机账号密码,被告人刘仲昊利用非法获取的账号密码登录苹果官网锁定他人设备并勒索财物。法院认定被告人蔡盛开、夏理想、周亮、张迪的行为分别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刘仲昊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敲诈勒索罪。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蔡盛开、夏理想、周亮、张迪、刘仲昊进行了判决。被告人蔡盛开、刘仲昊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等,对他们分别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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