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内的微妙考核逻辑
在司法领域,检察官们的工作往往受到一系列考核指标的左右。这些指标不仅影响检察官的办案行为,更在无形中引导案件的走向。例如,面对一个可押可不押的人,是否要羁押?面对一个坚称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劝其认罪认罚?每一个选择背后,是一套标准化、精细化的考核指标在发挥作用。这套考核制度,在追求效率与公正的天平上,影响着法庭上的每一个人。
但问题在于,当考核指标设计不尽科学时,检察官们往往会陷入举棋不定的困境,甚至导致某些检察行为异化,背离法律精神。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改变这一状况,取消了一系列对检察机关的“不必要、不恰当、不合理”的考核,意图为基层检察机关减压,并提升司法办案的公正性和效率。
被异化的“案-件比”
近年来,律师们发现一些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似乎有些“用力过猛”。例如,李萍,一位曾在检察院工作的律师,在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时,向检察官提议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以解决案件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但检察官却以“案-件比”为由,拒绝退补。
“案-件比”是检察系统考核的一个核心指标,被比喻为司法办案质效的GDP。简单说,如果一个案件的诉讼环节越多、办理周期越长,那么案-件比就越高,意味着案件办理效率下降,案件质效越差。这一指标刚提出时,最高检表示当案-件比达到1:1时,意味着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但现实中,有些案件确实需要延期和退补,而退补会显著拉高案-件比,导致许多检察官“不敢退、不敢延”。
考核指标与检察实践的冲突
此外,某些考核指标还可能导致检察官们在办案过程中的异化行为。例如,为了提高“定性量刑建议采纳率”,检察官可能会加强与法院工作人员的沟通,这种为了数据而“加强”的沟通,往往有损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威严。
考核指标的调整与精简,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检察官的办案压力,但基层检察人员并未明显感受到工作压力的减轻。相反,考核指标的冲突和竞争,依然存在。例如,不同条线的考核指标可能会“互相打架”,导致检察官们需要在办案前“算一串数字”,以满足不同条线的考核要求。
出路何在?
检察系统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如何设计出一套合理、科学的考核标准,仍然是一个待解的问题。毕竟,检察官的办案工作,究竟是为了追求哪种认可和赞扬,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对于未来,李萍的同事们持“观望态度”。而印波认为,考核永远是在一段时间松,一段时间紧,在松紧之间来回盘旋。
南方周末记者 陈怡帆 南方周末实习生 顾靓楠 孙淼 责编 钱昊平
注释:文中提到的“案-件比”、“定性量刑建议采纳率”等术语,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考核指标,用于衡量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