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吴亦凡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亦凡强奸、聚众淫乱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对吴亦凡进行了审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加驱逐出境,并以聚众淫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吴亦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冠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驱逐出境的判处,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这意味着,只要是外国人在我国因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法院均可单处或并处驱逐出境。同时,主刑执行完毕后,立即执行驱逐出境。
回顾案件,自都美竹爆料吴亦凡性丑闻以来,其15个代言纷纷取消合作,引起了广泛关注。北京朝阳警方的通报指出,吴亦凡的经纪人曾约都美竹参加聚会,并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诈骗嫌疑人冒充被吴亦凡欺骗感情的女性,骗取了都美竹的交往信息,并以都美竹的名义与吴亦凡的律师协商赔偿,最终再冒充吴亦凡工作室与都美竹协商赔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吴亦凡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同时,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系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淫乱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吴亦凡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凯律师和胡永平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吴亦凡作为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外国籍被告人,根据判决,在服刑期满后会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驱逐出境。
从量刑上看,吴亦凡先后强奸三名女性,属于多次强奸妇女,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此外,吴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进行淫乱活动,属于“聚众进行淫乱活动”,且他个人处于积极组织和参加的地位,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对其定罪处刑。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对此进行了报道,并进行了编辑和整理。在此案中,我们再次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明,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法律都将给予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