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刑法上“卖淫”的定义与刑责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结合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发布了对这些问题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和规范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
司法解释明确了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司法解释强调了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包括将卖淫人员组织在一起的行为,以及将卖淫人员组织起来后实施卖淫的行为。司法解释还规定,卖淫人数在三人以上的行为应认定为组织卖淫。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含义,并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协助组织卖淫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司法解释规定了协助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组织卖淫行为“明知”,明确了其他协助组织行为的基本范围,并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刑罚进行了细化。
司法解释对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等。
司法解释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主要考虑卖淫人数、卖淫人员的类别、行为人获利情况等因素。司法解释明确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如引诱、容留、介绍人员达到一定人数或非法获利达到一定数额等。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传播性病罪的认定及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处理。对于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明确了行为人对自己患有性病的“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对严重性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司法解释还明确,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应当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对于特殊行业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了通风报信行为的性质、处罚依据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理方式,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此外,司法解释还解决了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并对刑法意义上“卖淫”概念的理解进行了阐述。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多种行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并对卖淫概念的理解进行了明确。
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