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黄女士要求老板承担80%赔偿责任的诉求。
黄女士是家具店的销售员,某日,老板的孩子来店中玩耍。见店中无顾客,黄女士便与小朋友玩起了“你追我跑”的游戏。不幸地,两人在追逐玩闹过程中摔倒受伤。黄女士因此住院治疗,并与老板达成了支付医疗费与两个月误工工资的协议,总计4万余元。
几个月后,黄女士身体基本恢复,但不久因工作地点变更离开了家具店。之后,她因为此次摔倒导致的右肘关节活动受限,被评为十级伤残。黄女士认为她是在工作中受伤,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老板就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陪孩子玩耍的行为并未受老板指示,与她的销售工作也没有内在联系,这一行为本质上是情谊行为,并非从事劳务活动。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短暂性、临时性的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此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老板作为受惠方可予以一定补偿。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老板支付黄女士4万余元,驳回了其余诉请。
黄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黄女士的行为虽然与劳务活动的时间、地点存在重合,但陪同孩子玩耍与履行职务本身不存在内在联系,属于其个人行为。老板并未基于雇主身份指示或要求黄女士实施该行为,黄女士的看管行为具有临时性,因此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建立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黄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老板对黄女士的受伤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黄女士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无法定赔偿义务。但基于公平原则,老板作为受惠人可对黄女士予以适当补偿。
法院还指出,在双方已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老板在诉讼中亦同意以该金额进行补偿,故法院对该协议金额予以照准。
最终,上海一中院驳回了黄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黑龙江交通广播